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
新華社北京3月21日電
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
?。?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
根據(jù)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》、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》、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》、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》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》修正)
目錄
序言
第一章 總綱
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(quán)利和義務(wù)
第三章 國家機(jī)構(gòu)
第一節(jié)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
第二節(jié)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
第三節(jié) 國務(wù)院
第四節(jié) 中央軍事委員會
第五節(jié)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
第六節(jié)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(jī)關(guān)
第七節(jié) 監(jiān)察委員會
第八節(jié)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
第四章 國旗、國歌、國徽、首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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